原题:我省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用“绣花”功夫串起传统与现代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认定标准,构建完整的保护体系,促进资源活化利用发展。
《管理办法》围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对申报确定和撤销、编制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推进活化利用、严格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工作,设置了专门章节并制定了具体条文。
《管理办法》在参考国家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我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地段的认定标准,其中既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已囊括的名城、名镇、名村,也有历史地段这类尚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国家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提出的保护对象类型,做到应保尽保。同时,《管理办法》充分考虑我省的历史文化资源现状,确保认定标准切实可行。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危房整治一直是困扰市县的难题,尤其是居民自建房的重建,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管理办法》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以外,已全部或部分损毁,无法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或经鉴定为D级危房,不具备修缮条件并有损毁危险的居民合法自建房屋,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可以在拆除前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原址重建。
《管理办法》还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展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时,应当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多元探索现代化生活和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营造历史文化与时代特色共生的海南城乡风貌。
《管理办法》还专门设置“传承利用”一章,强调对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体现了以用促保的工作思路。鼓励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利用,支持用于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支持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工艺传承以及中华老字号、海南老字号经营等,支持引入多种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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